基于指定的行为,必须向FDA递交510(K)的如下所示:
1) 把器械引入美国市场的国内厂家;
如果成品器械厂家根据他们自己的规范装配器械,并在美国上市,那么必须递交510(K)。器械组件厂家并不要求递交510(K),除非这些组件销售给终用户作为替换零件。合同厂家,这些公司根据其他的规范按照合同装配器械,不要求递交510(K)。
2) 把器械引入美国市场的规范制订者;
FDA审查规范制订者与审查厂家几乎一样。规范制订者是制订成品器械规范的人,器械按照合同由其他的公司来生产。规范的制订者,而不是合同厂家需要递交510(K)。
3) 改变标注或操作严重影响器械的再包装者或再标注者;
如果再包装者或再标注者严重改变了标注或影响了器械的其他条件,可能会要求递交上市前通知书。此时,你必须确定是否通过修改指南,删除或增加了警告,禁忌征候等等而显著改变了标注,还有包装操作是否能够改变器械的条件。大多数的再包装者或再标注者并不要求递交510(K)。
4) 把器械引入美国市场的外国厂家/出口商或外国厂家/出口商的美国代理方。
如何准备510(K)申请文件
1、510(K)文件也即FDA对PMN所需的文件,因其相应FD&CAct第510章节,故通常称510(K)文件。对510(K)文件所必须包含的信息,FDA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其内容大致如下:
1)申请函,此部分应包括申请人(或联系人)和企业的基本信息、510(K)递交的目的、申请上市器械的名称型号和分类资料、进行实质等效比较的产品(PredicateDevice)名称及其510(K)号码;
2)目录,即510(K)文件中所含全部资料的清单(包括附件);
3)真实性保证声明,对此声明,FDA有一个标准的样本;
4)器材名称,即产品通用名、FDA分类名、产品贸易名;
5)注册号码,如企业在递交510(K)时已进行企业注册,则应给出注册信息,若未注册,也予注明;
6)分类,即产品的分类组、类别、管理号和产品代码;
7)性能标准,产品所满足的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
8)产品标识,包括企业包装标识、使用说明书、包装附件、产品标示等;
9)实质相等性比较(SE)摘要;
10)510(K)摘要或声明;
11)产品描述,包括产品的预期用途、工作原理、动力来源、零组件、照片、工艺图、装配图、结构示意图等;
12)产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包括各种设计、测试资料;
13)生物相容性;
14)色素添加剂(如适用);
15)软件验证(如适用);
16)灭菌(如适用),包括灭菌方法的描述、灭菌验证产品包装和标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