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况下需要递交510(K):
1)第·一次进行商业分配(上市)。在1976年5月28日之后(FD&CAct进行医疗器械修正的有效日期),任何想在美国出售医疗器械的人都要求在器械上市之前至少90天递交510(K)申请。如果器械在1976年5月28日之前不是由你的公司上市的,要求递交510(K)。
2) 对于已上市器械提出不同的使用目的。510(K)规范(21 CFR807)对于使用目的的主要变化,特别要求递交上市前通知书。使用目的在器械的标注或广告的声明中指出。如果使用意图没有全部发生变化,大多数的变化都需要递交510(K)。
3)已上市器械发生改变或改进,如果这个改变能够严重影响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情况下。申请人负责决定改进是否能够严重影响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无论得出怎样的结论,都要做纪录,此记录能够在器械主记录中反应出来,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下,改变控制记录。如果被询问到,申请者就能够证明评估了这个改动。对现有器械进行了显著影响器械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改变或改动,或者上市器械的指南为全新的,或与原来不同的情况下,要求递交新的,完整的510(K)文件。
等价器械介绍
510(K)通过等价器械来证明安全性和有效性。等价器械就是新的器械与predicate device一样安全有效。
与predicate device相比,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就认为器械是等价器械:
1)与predicate device有相同的使用目的,具有相同的技术性能;
2)与predicatedevice有相同的使用目的,具有不同的技术性能,并没有增加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问题,并且证明人证明器械与合法上市器械一样安全有效。
所谓等价器械并不是说新的器械与predicatedevices必须完全相同。等价器械是关于使用目的、设计、使用的或传送的能源、材料、性能、安全性、有效性、标注、生物相容性、标准和其他可应用的特征。
申请者在收到宣布为等价器械的指令之前,器械不得上市。一旦器械确定为等价器械,就可以在美国上市。如果FDA确定器械不是等价器械,申请者可以递交另一份含有新数据的510(K)文件,提出重新分类请求,或者递交上市前批准申请(PMA)。通常在90天内,基于申请者递交的信息,得出等价器械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