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质相等性比较(SE)数据。
何时无需510(K)
下面情况下无需 510(K):
1.如果器械厂家向另一个企业卖没有完工的器械,要求加工,其中包括用于其它企业组装器械的零件的情况下,不需要递交510(K)。如果生产的零件是要直接卖给终端用户作为替代零件,就需要510(K)。
2. 如果生产的器械不上市或不进行商业分发,就不需要510(K)评估或检验器械。这包括临床评估。如果生产的器械用于进行临床试验,则可能受到研究用器械赦免(IDE)法规的管理。
3. 如果分销其他公司国内生产的器械,代理商不需要递交510(K)。代理商可以把“Distributed by ABCFirm”的标签贴在器械上,卖给终端用户而不用递交510(K)。
4. 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器械现有的标签或条件没有显著改变,那么再包装者或再标注者就不要求递交510(K)。
5.如果器械是在1976年5月28日之前合法上市的,就不用递交510(K)文件,除非进行了改进或使用目的上有变化。这些器械被称为“grandfathered”。
6. 如果是外国制造器械的进口商,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递交510(K):
1)510(K)已经由外国厂家递交,并得到上市批准;
2)510(K)已经由进口商代表外国厂商递交了,并得到上市批准。如果一个进口商代表外国厂商递交了510(K),那么所有从相同的国外厂商(510(K)持有人)进口相同器械的其他进口商就不要求递交此器械的510(K)文件。
某些Ⅰ类或Ⅱ类器械在第·一次上市时可以不递交510(K)。Ⅰ类和Ⅱ类赦免器械的规范可以在医疗器械赦免中找到。
何时需要51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