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主要贸易国家(地区)如欧盟、美国、日韩等依照国际规则,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进口食品口岸查验机制。进口食品口岸查验类型主要为文件审核、现场查验和抽样检验。
欧盟
欧盟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司(DGSANTE)对于进口动物源性食品和非动物源性食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欧盟对来自第三国的动物源性产品,主要将责任落实给出口国政府,通过评估出口国动物源性食品监控计划,确保输欧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性,在欧盟边境设有检查站(BIP),由官方兽医在边境检查站实施文件审查、货证核查及货物检查。文件审查和货证相符核查比例为,货物检查比例按照产品种类的不同为1%~50%。无需货物检查的,经文件审查和货证相符核查合格后直接放行;需要货物检查的,现场检测货物的温度、感官等指标并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对植物源性食品,无需从指定口岸入境,文件审查比例为,并根据产品种类、来源国的不同实施不同比例的货证相符核查和货物检查,如对中国输欧米制品实施比例的转基因成分检测,对中国输欧花生实施20% 比例的黄曲霉毒素抽检。
美国
美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负责进口肉和蛋产品安全监管;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下属的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除肉和蛋产品以外的绝大部分进口食品安全监管。
海关及边境保护局(CBP)隶属于国土安全部,统管边境执法,负责在口岸审核进境货物信息,以确定这些货物的性质、分类和进口查验要求。
对于肉类等检疫风险较高的食品,CBP 在审核信息后,直接将货物转至FSIS指定的查验场所。对于其他食品,CBP 则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将申报信息传输至FDA,由FDA 决定是否要进行实物检查或抽样检查,CBP按FDA 要求实施实物检查和抽样送样。
1、FSIS
FSIS对进口肉类等产品实施现场查验和抽样检查。进口肉类产品转至指定的查验场所后,由FSIS现场核查每批货物的卫生证书、装箱数量、标签及受损情况等。
抽样检查分为正常抽样、扩大抽样和强化抽样3种方式。正常抽样是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扩大抽样是根据正常抽样的检测情况,在正常抽样的基础上增加抽样数量;强化抽样是针对那些以前进口监控时被检出不合格的某类产品的抽样。正常抽样和扩大抽样不要求货物在港口存放等待实验室结果,但如检测发现含有违规物质,则该批产品必须全部召回。
2、FDA
FDA对进口食品主要采取直接放行、抽查和自动扣留3 种方式。绝大部分食品采取直接放行方式,口岸抽查比例为3%~5%, 产品进入市场后FDA还会进行抽查和监管。对存在潜在问题的食品实施 比例的抽检,即“自动扣留”。
日本
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统一组织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其设在各口岸的检疫所直接实施。在制定进口食品监控指导计划时,MHLW主要考虑每类食品的违反率、进口件数和进口重量,以及每类食品的违规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
MHLW对进口食品实施监控检查、强化监控检查及命令检查三级查验制度。监控检查是针对进口食品的常规检查,由MHLW综合考虑进口批次、进口重量、以往违规率及违规原因等因素制定全国统一的监控方案,各检疫所根据方案实施,整体抽样比例在3%左右。如在监控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则可能提高抽样比例(一般为30%),实施强化监控检查,强化监控检查可以针对同一厂家、同一地区或整个国家的同一产品。强化监控检查实施一年后或连续60批合格,则解除强化监控检查。
若在监控检查以及在国内进行的抽样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且这类食品违规的可能性较大时,则实施批批检测的命令检查。命令检查可以针对同一厂家、同一地区或整个国家的同一产品。被实施命令检查的产品留置在口岸,每批抽样送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才能放行。命令检查实施之日后一年期间没有违规案例并且命令检查的实施批次在300批以上,解除命令检查。
韩国
韩国成立由总理担任委员长的国家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相关部长级官员任委员,负责制定工作方针、协调监督各部门工作;农林水产食品部负责进口活动物及其畜产品(包括乳制品)、未加工、简单加工水产品的进口环节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管理部负责进口农产品、加工食品、深加工水产品、保健功能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餐具、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检验监管。
韩国进口食品检查依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实施不同抽查比例检查,包括常规抽样检查和精密检查两类,总体抽样比例在20%左右。进口低风险食品实施常规抽样检查,在某些情况下,如通过官方预先注册确认进口食品安全性的,或者进口食品已经过官方认可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检测并已向官方提交检测结果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检验。一旦发现违规,韩国则将实施抽样比例在20%~ 的精密检查。
境外进口食品的口岸查验机制表现出一些鲜明的特点:
1. 除了一些高风险食品类别,对进口食品采取批批查验的做法已经很少采用。
2. 对进口食品基本上都采取了抽检的模式,只是抽检比例存在差异。
3. 很多国家都是基于食品风险的大小,采取不同的抽检比例,基本原则是风险高的食品抽检比例高,风险低的食品抽检比例低。
4. 对于历史上有不合格食品类别或食品企业采取了相应的加严措施,一般表现为增加查验的比例。
注:以上内容部分援引《我国主要贸易国家(地区)进口食品口岸检查机制研究》。
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