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进出口贸易错综复杂,每年都有许多外贸公司因为各种原因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我们该如何既能从容不迫地从事国际贸易业务又能预防不测,防骗防失误呢?外贸工作,除认真仔细外,多进行国际贸易实例分析,从中吸取教训亦是非常必要。
案例1
案情简介
某国外进口商(买方)向我国内出口方(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出口商业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 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海事法院。你认为海事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案例分析
海事法官判决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为合同中的规格和数量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违反了规格和质量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属于根本性违约,受到损害的买方不仅可以拒收货物,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
本案例合同中要求卖方对于ABCDE五种规格货物按照同等数量搭配,但是卖方都提供同样规格的A货物,属于违反货物规格的规定,相当于所有货物只提交了1/5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案例2
案情简介
外销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
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
案例分析
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合同中的包装条款针对包装方式或包装材料的规定,对于每个包装的数量,属于双方特殊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卖方没有按照规定数量装箱,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则本案例中买方可以拒收整批货物。
但是案例中只是约定每箱的听数,一般认为卖方属于一般违约,所以买方只能提出索赔,不能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
来源:广东贸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