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资质
(一)一般资质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1)申请(办理)条件
l 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l 已获取商务部门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回执》。
(2)提交材料
l “多证合一”模式办理的,企业无需提交任何材料;
l 其他方式办理的,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纸质原件。
(3)办理程序
l 系统提交申请
l 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
l 现场提交资料
l 申请提交成功后,企业需到所在地海关企业管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具体材料详见以上“2.提交材料”)
l 核发回执
l “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海关不再向企业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企业确有需要的,海关可出具《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并加盖海关“注册备案专用章”。
(二)特殊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的生产企业应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活禽养殖场需办理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1、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1)申请条件
l 获得农业主管部门养殖许可;
l 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2)申请材料
l 出口原料禽蛋养殖场备案申请表原件;
l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l 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原件;
l 饲养管理制度,包括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活禽出入场管理制度原件;
l 养殖场行政区划位置图、场区平面示意图原件(标明大门、禽舍、生活区、水域、饲料库、药品库等);
l 养殖场和出口加工企业签定的合同(适用于合同养殖场);
l 由拟供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养殖场委托生产企业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理流程
l 养殖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备案申请(“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
l 养殖场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
l 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1)申请条件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l 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申请材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3)办理流程
l 申请人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l 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二、出口程序
(一)企业申报
出口商或者其代理商向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通过单一窗口报关,申报时应提供相关的凭证材料:
1、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2、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3、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二)检验检疫
出口蛋制品放行模式分为:审单放行、审单+查验放行、审单+查验+监督抽检3种。
1、审单放行
系统未布控的,按要求对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放行。
2、审单+查验放行
系统布控“需查验”的,产地或组货地海关需依据查验指令实施现场查验。出口禽蛋现场查验一般应包括:感官检验、环境卫生、规格、包装、数量、重量、标记及唛头、标签等。符合要求的,予以放行。
3、审单+查验+监督抽检
系统布控“需查验并送检”的,进行单证审核并实施现场查验及抽样送检,符合要求的,予以放行。
(三)不合格的处理
经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不符合要求的,由海关通知出口商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三、出口检验标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进口国(地区)无标准的,应保证出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我国涉及蛋及蛋制品标准:
文章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