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加工”是指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
下面,就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出境加工”政策的具体内容吧!
一、政策文件
1、海关总署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
2、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
二、开展出境加工业务所需条件
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
2、不涉及国家应征出口关税货物。
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出境加工有关手续。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境加工业务:
1、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尚未审结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报已到期出境加工账册的。
三、海关监管原则
▲海关采用账册方式对出境加工货物实施监管,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等各项手续。
▲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出境加工货物有关的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并接受海关监管。
▲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时,应提交出境加工合同、生产工艺说明、相关货物的图片或样品和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并如实申报进出口口岸、商品名称、商品编号、数量、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使用境外料件的,还应如实申报使用境外料件的数量、金额。
▲出境加工货物不受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限制,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及单耗管理等加工贸易相关规定。
四、出境加工货物的审价征税原则
出境加工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有关规定,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等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五、出境加工账册的核销方式
▲出境加工账册采取企业自主核报、自动核销模式,企业应于出境加工账册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核报出境加工账册。
▲出境加工货物因故无法按期复运进境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说明情况,海关据此核扣复运进境商品数量。
▲对逾期不向海关核报的出境加工账册,海关可通过电子公告牌等方式联系企业进行催核。催核后仍不核报的,海关可直接对账册进行核销。
▲对账册不平衡等异常情况,企业应作出说明并按具体情况办结相应海关手续后予以核销。
政策问答
1、办理出境加工账册需多长时间?
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应自接受企业账册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境加工账册设立手续。账册核销期为1年。
2、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是不是必须在同一口岸?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启用出境加工账册的企业在办理账册项下货物进出口时,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进出口口岸。
3、出境加工账册项下进出口货物应该如何申报?
▲出境加工货物从国内出口,企业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1427),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在备案号一栏填写账册编码,其他项目据实填写。
▲出境加工货物从国外加工完毕后复进口,企业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1427),商品编号栏目按实际报验状态填报,每一项复进口货物分列两个商品项填报,其中一项申报所含原出口货物价值,商品数量填写复进口货物实际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另一项申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等,商品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在备案号一栏填写账册编码,其他项目据实填写。
来源:合肥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