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缴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上述暂时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时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除上述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
2、暂时进出境货物是否需要交验许可证件?
答: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3、暂时进出境货物部分被消耗了,未消耗的货物是否还须复运出境/进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
4、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后,已缴纳的保证金可否申请退还?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8修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自海关要求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
5、暂时进出境货物是否可以免予检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要求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免予检验。
6、疫情期间,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期限有何变动?
答:根据《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
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