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bill ofexchange,简称draft或bill)Zui能反映票据的性质、特征和规律,也Zui集中地体现了票据所具有的信用、支付和融资等功能,是票据的典型代表。
1、汇票的含义
我国《票据法》第19条对汇票定义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的必备内容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法律对汇票所记载的必要项目做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① 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 确定的金额;
④ 付款人名称;
⑤ 收款人名称;
⑥ 出票日期;
⑦ 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汇票上还可记载一些法律上允许的其他事项,如利息和利率、付一不付二、免作退票通知、免作拒绝证书、出票条款等。
3、汇票的使用
(1)出票(draw/issue)。
我国《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行为包括两个动作:
1)在汇票的出票行为中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付款地点以及收款人等项目(做成汇票);
2)出票人签字后交给收款人(交付汇票)。
汇票上收款人的填写可视交易需要的不同,在3种写法中选择其一作为汇票的抬头(我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都不允许汇票做成来人抬头)。
① 限制性抬头。例,“仅付A公司”(pay A Co. only),“付A公司不准转让”(pay A Co. nottransferable)。这种抬头的汇票不能流通转让,由记名收款人收取款项。
② 指示性抬头。例,“付A公司或其指定人”(pay A Co. or order; pay to the order of ACo.)。这样抬头的汇票经过背书并交付,可以转让给第三者。
③ 持票人或来人抬头。例,“付给来人”(pay to bearer或pay to A Co. or bearer)或付持票人(payto holder)。这种抬头的汇票无须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
(2)背书(endorsement)。
汇票可以通过转让而流通,其转让方式有两种:一是背书转让;二是单纯交付转让。单纯交付转让仅适用于无记名汇票和空白背书汇票。但我国《票据法》不承认这两种汇票,在我国汇票只能以背书方式转让。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背书方式有限制性背书、空白背书和特别背书3种。
① 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即不可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中包含有限制性的词语,如“仅付A公司”(payA Co. only)、“付A公司不准转让”(pay A Co. nottransferable)。此类汇票只能由指定的被背书人凭票取款,而不能另行转让。
② 空白背书(blankendorsement)又称略式背书或不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面签字,不指定被背书人。这种汇票可与来人抬头的汇票一样,仅凭交付即可转让。
③ 特别背书(specialendorsement)又称为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外,还写明被背书人的名称或其指定人,如:“付给某银行或其指定人”(pay…bank or order;pay to the order of …bank)。这种背书可凭背书交付进行转让。
(3)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持票人(holder)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叫“见票”(sight)。如果是即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若是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到期才付款。
(4)承兑(acceptance)。
我国《票据法》第38条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手续一般由承兑人(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签名。
我国《票据法》第41、42条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天为承兑日期。第43条规定,“付款人chengduihuipiao,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汇票一经承兑,就不可撤销。我国《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chengduihuipiao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汇票承兑后,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事后不得以诸如“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等理由来否认chengduihuipiao的效力,而汇票一经付款人承兑,出票人便成为汇票的从债务人(或称为次债务人)。
(5)付款(payment)。
付款是指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清偿汇票金额的行为。即期汇票在付款人见票时即付;远期汇票于到期日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由付款人付款。
(6)拒付(dishonor)与追索(recourse)。
拒付也称退票,是指汇票在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
汇票的拒付行为不局限于付款人正式表示不付款或不承兑,在付款人或承兑人拒不见票、死亡、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下,使得付款在事实上已不可能,也构成拒付。
汇票遭到拒付时,对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或出票人追索票款。正当持票人可不依背书次序,越过其前手,对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中的任何一人追索。被追索者付讫票款后,即取得了持票人的权利,再向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到出票人为止。
如果汇票已经经过承兑人承兑,则出票人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付款。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将拒付事实书面通知“前手”,即发出退票通知。
国际汇票一般应请求拒付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有权做拒付证书的机构做出拒付证书(letterof protest)。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为避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可在背书时加注“不受追索”(withoutrecourse)字样,但带有这种批注的汇票在市场上很难流通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