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在保险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并为国际保险业所公认。
1、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就货物运输保险而言,反映在运输货物上的利益,主要是货物本身的价值,但也包括与此相关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关税和预期利润等。
当保险标的(注:保险标的又叫做保险对象、保险项目、保险保障的对象)安全到达时,被保险人就受益;当保险标的遭到损毁或灭失,被保险人就受到损害或负有经济责任。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但国际货运保险又不像有的保险(如人身保险)那样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便具有可保利益,它仅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Zui大诚信原则
Zui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faith)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Zui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
Zui大诚信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重要事实的申报;二是保证(warranty)。
重要事实的申报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自己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决定承保的条件。
3、近因原则
近因(proximateclause)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如果造成损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时,在时间和空间上Zui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不一定是近因,而对损失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Zui重要的、Zui有影响的原因,即在效果上与损失Zui接近的原因才是近因。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而这个原因又是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则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则不负赔偿责任。例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渗漏损失,如被保险人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渗漏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若未加保,保险人则不予赔偿。
(2)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①如果损失是由多个原因造成,这些原因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该项损失的近因肯定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如果造成损失的多个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②如果损失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这些原因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4、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principle ofindemnity)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理赔时,对补偿原则掌握的标准主要为以下三点。
(1)赔偿金额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时的市价来确定的。
(2)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赔偿金额也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所具有的保险利益金额为限。
(3)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即保险的赔偿是使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经过补偿能恢复到他在受损前的经济状态,而不应使被保险人通过补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如果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仍有残值,保险人在计算赔偿时,对残值作相应扣除;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方造成的,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全部损失的赔偿后,必须将其对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他不能再从第三者那里得到任何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将同一标的(例如同一批货物)分别向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人投保相同的风险,即重复保险,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该保险标的的价值,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其保险标的的价值。
由此可知,保险补偿原则还派生出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其目的都是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补偿而得到额外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