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证概述
(1)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letter ofcredit)又称为信用状,是出证人以自身名义开立的一种信用文件。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都是由银行开立的,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者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2)信用证的性质
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
2、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
(1)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opener),又称为开证人,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之人。
作为开证申请人的进口商受到两个合同的约束:贸易合同和开证申请书。因此,进口商应承担下列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申请开立信用证。
2)信用证项下进口商的权利和义务。
(2)开证行
开证行(issuing/establishingbank)是指接受开证人委托,以自身的银行信用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的银行。
开证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下。
1)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开证行审单的权利和义务。
(3)受益人
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信用证中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是信用证金额的合法享受人,一般为出口商,如果是中间交易,也可能是中间商。
1)收到信用证后的权利和义务。
2)收取货款的权利。
(4)通知行
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bank)是指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而且一般是与开证行订有往来协议或代理协议的代理行。
(5)议付行
1)议付行有义务严格审单,并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决定接受或拒绝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2)背批信用证。
3)议付后,议付行取得正当持票人的权利。
(6)付款行
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bank)是开证行授权进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或承兑并对受益人出具的汇票进行支付的银行。
(7)保兑行
保兑行(confirmingbank)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以本行的名义承保开证行已开出的信用证,通常是出口地通知行或其他银行。
1)有权不加保兑。
2)保兑行对信用证独立负责。
(8)偿付行
偿付行(reimbursingbank)是指信用证指定的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承兑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
1)向出口地银行付款。
2)不负单证不符之责。
(9)转让行
在有中间商参与的国际贸易活动中,为了方便资金的结算,中间商往往要求申请人开立可转让信用证。
3、信用证的内容
(1)信用证本身的说明:说明信用证可否转让;是否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偿付方式等。
(2)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记载的当事人有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可能记载的当事人有承兑行、指定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
(3)信用证的金额和汇票:包括信用证金额的大小写、单价和总值、币别代号等,以及汇票的金额、到期日、出票人、付款人(如信用证无需汇票则可无此内容)。
(4)货物条款: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以及合约号码等。
(5)运输条款:包括运输方式、装运地和目的地、Zui迟装运日期、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
(6)单据条款:说明须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内容要求等。
(7)其他规定:包括对交单期的说明,银行费用的说明,对议付行寄单方式、议付背批和索偿方式的指示等。
(8)责任文句:开证行的承付责任,所依据的国际惯例。
(9)有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电传密押:签署和密押应与代理行控制文件一致,以便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