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票的含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前者是指出票人对收款人担保支票的付款;后者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
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行提示支票付款时,就会遭到拒付。这种支票叫作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2、支票的记载项目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4条的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项目: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而对应记载项目则包括收款人、出票地和付款地。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我国《票据法》第90条记载:“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票载日期滞后于实际出票日的情况。对于这种以将来日期作为出票日的支票,英美及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持票人在票载日期之后做付款提示,付款人应无条件付款,如持票人在票载日期之前做付款提示,付款人可不予付款,且不构成拒绝付款事由,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权;若付款人予以付款,持票人可以予以接受,同样具有付款效力;《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对于票载日期滞后于实际出票日期的支票,持票人不论在票载日期之前或之后提示,付款人都应无条件付款。
3、支票的种类
(1)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
(2)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3)划线支票和未划线支票。
(4)保付支票。
4、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
支票与汇票、本票均具有票据的一般特性,其票据行为除票据法特定的以外,均适用汇票的规定。三者之间仍有明显差别,如下所述。
(1)当事人不同。汇票和支票均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2)票据性质。汇票和支票均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是委托支付证券;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票据,属于自付证券或承诺证券。
(3)付款期限。支票均为即期,即见票即付;汇票和本票则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4)承兑。远期汇票需付款人履行承兑手续;本票由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承兑;支票均为即期,无须承兑。
(5)责任。汇票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付款人是否愿意承兑或付款,是付款人自己的独立行为,但一经承兑,承兑人就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自己,一经出票,出票人即应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付款人只有在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存款的条件下才负有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