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某公司从天津港出运电动车,于是委托甲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向丙公司做海运的订舱业务。该公司在与甲公司签署的货运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该公司订舱出运危险品、化工品、冷藏品等货物时,必须事先声明,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公司,说明其货物性质,防护措施及急救措施等内容。如该公司未事先通知甲公司,致使货物遭受全部/部分损失的,也由该公司自己承担责任。如果造成其他方损失的,也由该公司负责赔偿”。
在订舱出运过程中,甲公司向该公司核实涉案货物是否包含电池,因为电池需要对进行危险品申报,该公司却声称没有电池。该批货物被海关布控查验,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电动车存在电池。该批电动车不仅未能由丙公司承运出境,丙公司向甲公司就其因危险品货物瞒报收取了罚金10000美元。甲公司在垫付罚金后向该公司进行索赔。
案件分析
因为甲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向船公司进行订舱,并在订舱过程中与该公司反复确认该电动车是否含有电池,作为受托人已经完成了货运代理合同项下的义务。因该公司未能就出口电动车中包含危险货物进行如实告知,构成违约,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受托人存在以下四种损失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1、因委托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如果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置事务的过程中指示不当、重复委托或其他过错而使受托人遭受利益损害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受托人在事务处置过程 中遭受的损失是因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受托人可以要求该第三人进行赔偿;但如果该第三人身份不明或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要求赔偿。
3、其他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造成的损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对自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