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税务局如何辨别海运提单的真假?小编看到了一则税务处理决定书,上面有对两票海运提单的检查描述,写的很详细。字数比较多,淡然退税对其中一票的检查思路做了一个整理(两票海运提单的检查思路是一样的),如下图:
案例税务处理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揭税稽处〔202*〕41号
揭阳市仁A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5200MA52T****D):经我局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8月22日对你公司(地址:揭阳空港经济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你公司存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使用票款不一致的发票进行抵扣、对外虚开发票等行为。
(一)骗取出口退税
你公司所属期2019年12月存在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并提供虚假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涉及2份出口报关单(海关出口报关单编号:530420190046****32、530420190046****14),出口金额合计1384020.88元,免抵退税额179922.72元。
经检查,你公司提供出口报关单编号为530420190046****32的出口备案单证情况如下:售货合同(合同号码为RT20191202)显示,2019年11月9日,你公司向香港中*卓越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销售40700双塑料拖鞋,单价2.4美元,合计金额97680美元;同一份备案单证所附发票(发票代码:4400172350,发票号码:07343270,开票日期为2019年12月9日)内容显示购买方为胜冠贸易有限公司(****LIANTSMART TRADINGLIMITED),货物名称为塑料拖鞋,数量40700双,合计金额97680美元(折合人民币686319.22元),发票备注栏注明合同号为RT20191202,上述备案单证出现合同购买方与发票购买方不一致的问题。单证所附海运提单显示,2019年12月16日,货物通过正利航运船公司(CNC)(因正利航运船公司(CNC)现已被达B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购,以下简称“达B公司”)出口到印度尼西亚,提单号为CMZ0362551,集装箱号码是CMAU5370445。这笔出口货物于所属期2019年12月向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税务局申报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人民币)686319.22元,免抵退税额89221.50元,税务机关已于2020年3月审核通过并办理退税。
你公司提供出口报关单编号为530420190046****14的出口备案单证情况如下:售货合同(合同号码为RT20191201)显示,2019年11月9日,你公司向卓越公司销售39720双塑料拖鞋,单价2.5美元,合计金额99300美元;同一份备案单证所附发票(发票代码:4400172350,发票号码:07343269,开票日期为2019年12月9日)内容显示购买方为胜冠贸易有限公司(****LIANTSMART TRADINGLIMITED),货物名称为塑料拖鞋,数量39720双,合计金额99300美元(折合人民币697701.66元),发票备注栏注明合同号为RT20191201,上述备案单证出现合同购买方与发票购买方不一致的问题。单证所附海运提单显示,2019年12月16日,货物通过达B公司出口到印度尼西亚,提单号为CMZ0362551,集装箱号码是CMAU5370445。这笔出口货物于所属期2019年12月向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税务局申报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697701.66元,免抵退税额90701.22元,税务机关已于2020年3月审核通过并办理退税。
检查组向达B公司核实了你公司号码为CMZ0362551的海运提单信息。据达B公司反馈信息显示:达B公司所出具号码为CMZ0362551的海运提单记载:集装箱号码为CMAU5370445,发货人为****ANGCITY MENG SHENG SHOES CO.,LTD,收货人为PT.**SUPATI JAYADIPA。与你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在发货人、收货人、商品、重量等关键信息方面均存在不一致,由此可看出你公司提供了2份虚假的海运提单。
经检查组通过tianyancha、金三系统等多方面查证,达B公司出具的真实海运提单中发货人“****ANGCITY MENG SHENG SHOES CO.,LTD”的中文名称为揭阳市盟C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C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02689F,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为陈……明,财务负责人为陈……新,检查组就上述达B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NO.CMZ0362551)对应出口业务向盟C公司调查核实,并依法向盟C公司送达了《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揭税稽协通〔2022〕36号)。在检查组检查人员的见证下,盟C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陈……明现场通过微信联系了盟C公司印尼客户的代理邢……群,向其核实了编号为CMZ0362551的海运提单的出口业务情况。经核实,此业务是由邢……群(印尼客户信息:PT.**SUPATIJAYADIPA******)于2019年年底在揭阳市场上采购一批塑料凉鞋,邢……群以盟C公司名义为发货人订舱出口该批塑料凉鞋,集装箱号为CMAU5370445。由于邢……群本人在印尼,经他本人授权,检查组取得了他通过微信传输的邢……群个人护照及印尼居留许可证的照片,邢……群通过微信传输了他购买上述塑料凉鞋出口的订舱单和一份《自述材料》,载明他不认识你公司,且与你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盟C公司和陈……明也向检查组分别提供了《情况说明》及《自述材料》,表明该公司及陈……明均不认识你公司,且与你公司无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检查人员根据对真实海运提单的调查,已证实2019年12月16日集装出口货物是印尼客户的代理邢……群本人在揭阳市场采购,与你公司毫无关联。你公司提供的虚假海运提单在发货人、收货人、商品、重量等关键信息方面与真实出口信息均不相符,且你公司不能提供相关原始单据证明此2份报关单对应货物出口的真实性。综上均可证明你公司未实质参与该项出口业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存在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并提供虚假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属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报关单号为:530420190046****32、530420190046****14的报关单复印件及其配套的装箱单、提单、售货合同等资料复印件。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为你公司的备案单证;
2.检查组对海运提单上所载的船公司寄出核实函件收到的复函;
3.法定代表人陈……典第三次询问笔录及对上述2份虚假单证数据的核实确认;
4.你公司向检查组提供的《情况说明》;
5.盟C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盟C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提供的《自述材料》,陈……明和盟C公司向印尼商户业务代理邢……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邢……群通过微信传输的《订舱单》、《自述材料》、邢……群个人护照及印尼居留许可证的照片打印件;
6.经你公司确认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7.经盟C公司确认的营业执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财务负责人陈……新的身份证复印件;
8.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等复印件;
9.免抵退税业务相应的账簿凭证资料;
10.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证明》。
上述上述1、2项证据证明你公司提供的出口备案单证经与船公司复函比对,存在虚假;第3、4项证明陈……典经核实后确认上述2份备案单证为虚假备案单证且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第5项证明了集装箱号码CMAU5370445货物的真实采购过程;第6项证明了你公司对集装箱号码CMAU5370445货物的出口销售、收取外汇、收到出口退税等环节已完成;第7项证明了盟C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关法定代表人等人员的组成。第8、9、10项证明你公司使用了上述2份虚假单证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并据此取得了税务机关的退税。
(二)提供虚假备案单证。
检查组对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期间共82份海运提单开展了核查工作,对海运提单上所载的船公司和码头公司寄出了核实函件。船公司回函涉及“档案超期无法查询”的有6份;经比对发现存在虚假单证共46份,其中2份已查实骗取出口退税,44份具体情况如下:
检查组对华南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赫伯罗特船务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船务(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达B轮船船务有限公司、正利航运船公司(CNC)、韩国现代商船株式会社、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台湾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高丽海运等13户船公司的提单进行比对,发现存在提单号、航次、格式、发货人、收货人、目的港、货物立方数、重量、件数等提单项目不一致的的情况,确认为虚假单证,存在备案单证违规行为,涉及出口业务44笔,出口金额2934144.27美元,免抵退税额2711847.06元。
在上述共44份虚假单证中,检查组对船公司提供的真实海运提单中能核实查找到真实发货人,并能找到其有效联系方式的均进行实地跟单,但均无法核实追查真实货主。具体情况如下:
1.报关单号53042020004022****,提单号HLCUSZX2004ZYNB5,出口日期:2020年4月1日,集装箱号:HLBU2103764,出口金额577491.36元。赫伯罗特(中国)海运有限公司提供了真实的海运提单,显示其发货人为揭阳市雅纳鞋业有限公司,其提单号、发货人、收货人、重量、提单签发地、运费支付地点、运费支付方式、船名、航次均与你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不一致。经向揭阳市雅纳鞋业有限公司调查了解,该公司解释此笔业务只是境外客户委托其向赫伯罗特(中国)海运有限公司订舱,其他情况均不清楚,且声明该公司与你公司未有业务往来。
2.报关单号539****,提单号L30900288101,出口日期:2019年8月27日,集装箱号:BEAU4574684,出口金额458779.63元。中国台湾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真实的海运提单,显示其发货人为惠东县吉隆美高美鞋厂,其提单号码、收货人、发货人均与你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不一致。经向惠东县吉隆美高美鞋厂调查了解,该公司声明2019年8月无出口此货柜号。
3.报关单号534****,提单号L30900288101,出口日期:2019年10月17日,集装箱号:MAGU5691445,出口金额402289.49元。中国台湾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真实的海运提单,显示其发货人为惠东县吉隆美高美鞋厂,其提单号码、收货人、发货人均与你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不一致。经向惠东县吉隆美高美鞋厂调查了解,该公司声明2019年10月无出口此货柜号。
针对上述44份虚假单证,检查组一是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揭税稽限改〔2022〕1号);二是向你公司实际经营者陈……典进行询问,其称这些海运提单均是客户提供,他不知道为何出现虚假情况,无法解释。你公司提供了《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虚假提单备案后仍无法提供上述44份对应真实有效的海运提单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向检查组提供的出口备案单证;
2.检查组对海运提单上所载的船公司寄出核实函件收到的复函;
3.法定代表人陈……典第三次询问笔录及对44份虚假单证数据的核实确认;
4.你公司向检查组提供的《情况说明》;
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等复印件;
6.免抵退税业务相应的账簿凭证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证明》。
上述1、2项证据证明你公司提供的出口备案单证经与船公司复函比对,存在虚假,存在备案单证违规行为;第3、4项证明陈……典经核实后确认2019年至2021年期间提供的备案单证中有44份为虚假单证且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第5、6、7项证明你公司使用了44份虚假单证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并据此取得了税务机关的退税。
(三)使用票款不一致的发票进行抵扣。..........
(四)对外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2019年12月有2份报关单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并提供虚假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申报退税,导致多退税款179922.72元,属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我局依法追缴你公司骗取的退税款17992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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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应补缴税款1886077.28元(增值税116861.95元,城建税8180.34元,企业所得税74852.48元,返纳已退税款1506259.79元,追缴骗取出口退税179922.72元)、附加费5843.10元(教育费附加3505.86元,地方教育附加2337.24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揭阳空港经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淡然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