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01管理方式:
我国对中药材进口实施指定口岸管理,确保进口药材从国务院批准的药品或药材进口口岸进入。
Part.02指定口岸设立原因:
此举符合国际惯例及我国法律法规要求,有效阻断和防范国外植物疫情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
Part. 03设立条件:
指定口岸需具备海关监管能力,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考核评估合格后方可设立。
Part.04进口口岸:
药品进口口岸包括北京、上海等19个城市及特定口岸;药材进口边境口岸则分布于黑龙江、广西等23个边境地区。
Part.05准入药材:
目前我国已准入近90个国家的上百种药材,具体信息可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查询。
Part.06海关监管措施:
1. 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等。
2. 对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有效期4年。
3. 进境中药材需办理检疫审批,取得相应许可证。
4. 现场监管包括单证审核、货物检查等,确保货物符合规定。
5. 实验室检测用于发现病虫害等问题。
6. 中药材需存放于指定场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7. 检疫不合格者需进行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8. 运输工具和集装箱需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接受检疫处理。
9. 境内货主需建立进境、销售、加工记录制度,并配备防疫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