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背景
为了满足国内消费者对智利鲜食核果的需求,同时确保进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口智利鲜食核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本公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对进口智利鲜食核果的检验检疫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允许进境商品
公告明确指出,允许进境的智利鲜食核果包括油桃(Prunus persica var.nectarina)、桃(Prunus persica)、杏(Prunus armeniaca)和李(Prunus domestica / Prunussalicina)。这些产品须符合公告中规定的植物检疫要求,以确保其不携带对我国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构成威胁的有害生物。
三、允许的产地
公告规定,进口的智利鲜食核果应产自覆盖科金博第四大区和阿劳卡尼亚第九大区之间的区域,包括首都区(MR)和尼布勒第十六大区。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进口产品的来源地符合我国植物检疫要求,降低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及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核果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须在代表智利共和国农业部的智利农牧局(以下称智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等,以便在出口货物出现不符合相关要求时准确溯源。智方应对注册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实施监管,并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智方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中方将对注册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并在guanfangwangzhan公布该注册名单。
五、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智利鲜食核果须符合我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包装应完好无损,不得带有土壤、枝叶等植物残体;货物应来自符合我国植物检疫要求的注册果园;货物应经过智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处理,确保不携带对我国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构成威胁的有害生物;货物应随附智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其符合我国植物检疫要求。
六、总结
本公告为进口智利鲜食核果设立了明确的植物检疫要求,有助于保障进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内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各进口商和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确保进口智利鲜食核果符合我国标准和规定。同时,海关总署也将继续加强监管力度,确保进口产品的安全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