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澳大利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通知

更新:2024-06-14 08:08 发布者IP:14.154.49.128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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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认背景与目的

为深化中国与澳大利亚之间的贸易合作,推动双方海关管理的标准化和便利化,中国海关总署与澳大利亚移民与边境保卫署及边境执法署于2017年11月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澳大利亚移民与边境保卫署及边境执法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大利亚诚信贸易商计划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现决定自2023年12月14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

 

二、互认内容

1. AEO互认: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澳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并为其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具体而言,澳大利亚海关认可中国海关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而中国海关则认可经澳大利亚海关诚信贸易商计划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2. 通关便利措施:在进口货物通关时,中澳双方海关将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以下便利措施:减少单证审核和实货检查以加快通关;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在风险评估时,对AEO企业资格予以考虑;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致力于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提供快速通关。

 

三、操作指南

1. 中国AEO企业出口:中国AEO企业在向澳大利亚出口货物时,需将AEO编码(格式为“AEOCN+10位企业编码”)告知澳大利亚进口商,由进口商按照澳大利亚海关规定进行申报。澳大利亚海关将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2. 中国企业进口:当中国企业从澳大利亚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在进口报关单及货运舱单中正确填写澳大利亚AEO企业编码。具体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AU)+AEO企业编码(11位数字)”。中国海关将确认澳大利亚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总结

通过本次AEO互认安排的实施,中澳两国将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升贸易效率。这不仅有利于中澳双方企业的共同发展,也为双方深化贸易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国海关将继续努力推动与更多国家和地区的AEO互认工作,为国际贸易的便利化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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