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近日发布了2023年第144号公告,关于进口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的规定。以下是对该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与目的
为提高油品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一致性,并确保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进口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进行了统一明确,并规定了法定数量的申报要求。
二、主要内容
1、申报要求:
l 对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油品,进口人需同时按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千克)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升)申报进口数量。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需按公告附件中给定公式换算后申报。
l 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未在合同等报关单随附单证中列明,需先按实际密度及体积计算并申报,再换算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
l 零售包装的成品油,其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为扣除零售包装后的液体部分重量,且申报时不应扣除含水量。
l 对于公告附件所列油品以外的油品,按实际报验状态申报。
2、适用范围:本公告适用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各类海关单证。
3、执行时间: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了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和2013年第10号。对于公告发布前已申报进口的油品,因换算标准调整造成的税款差异不再调整。
三、影响与意义
该公告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进口油品的计量和申报要求,提高消费税征收的一致性和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口人需密切关注并遵循新规定进行申报操作。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详细的信息或解读,请直接查阅海关总署发布的官方公告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