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优惠贸易协定的生效,为确保协定下的经核准出口商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让更多的出口企业享受到优惠贸易政策的红利,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经核准出口商的管理,确保企业能够自主开具原产地声明,享受优惠待遇。
二、适用范围
《办法》不仅适用于RCEP项下的经核准出口商管理,还涵盖了我国与瑞士、冰岛、毛里求斯等国的双边贸易协定。为未来可能签署的其他优惠贸易协定预留了制度接口,明确了其同样适用本《办法》。
三、经核准出口商定义及条件
经核准出口商是指经过海关认定,能够对其出口或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成为经核准出口商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二是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海关还将其限定为海关认证企业,确保企业具有较高的信用度。
四、申请与审核程序
《办法》明确了经核准出口商的申请和审核程序。企业需向住所地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出口原产货物情况、掌握原产地规则的承诺声明等。海关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五、事后监管与保障
为确保经核准出口商持续符合要求,《办法》强化了事后监管措施。明确了经核准出口商开具原产地声明的前提条件和需提交的信息。规定了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并要求保存相关文件以备查验。Zui后,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海关有权撤销其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并实施xingzhengchufa。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的发布和实施,为我国出口企业享受优惠贸易协定下的优惠待遇提供了重要保障。通过规范经核准出口商的管理和强化事后监管措施,该《办法》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