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资格条件
(1)海南各级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人才,即被认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的人员。(2)一个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海南的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人员。
例外情形,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不受“183天”限制:
●条件1:具备主体资格条件;
●条件2: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的特定人员;
●条件3:劳动关系,即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条件4:shebao,即一个纳税年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的(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但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中免缴人员除外。
满足以上例外情形的个人,经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认定通过的,可享受海南个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