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声明书提交:申请人需自申请日起3年内向菲律宾商标局提交经公证的“商标使用声明书”,并附相应的使用证据。
2、对注册商标撤销之规定:菲律宾商标注册期间在5年之内、或者是在任何注册期间此注册商标变成缺乏显着性、申请人放弃专用权、商标注册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商标名称使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在3年的期间无正当事由未不使用该商标。
3、使用优先制:菲律宾是使用优先制国家,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
4、对菲律宾商标申请要求优先权的,需提供diyi次基础国商标注册证才能zui终成功争取优先权。
5、菲律宾商标存在全球zui高频率的申请人需提交使用声明制度,即商标在申请日起3年内、注册日起5-6年间、注册日起10-11年间以及之后每5年间均需提交使用声明,否则商标将自动无效。
6、企业注册的商标,若指定菲律宾使用,则该商标不得与菲律宾境内已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公告的其他商标冲突;若指定菲律宾使用,则该商标不得与已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公告的其他商标冲突。
7、提交使用声明及使用证据所需材料
(1)商标基础信息:即商标名称、注册/申请号;
(2)签署委托书POA及使用宣誓DAU,扫描件即可 (公司申请需先提供签字人名称及职位) ;
(3)申请人在菲律宾的商标使用地址,或代理商、合作商的名称及地址或网址;
(4)商标的使用证据2-3件(每个注册类别均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