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内企业在申请ODI过程中,如何判断走备案流程还是核准流程呢?
根据 11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即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11号令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2、境外投资不予备案或核准的行业、项目类型有哪些?
(1)境外企业经营范围涉及金融行业(即银行、保险、证券等)由金融行业主管门办理;
(2)境外投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酒庄等领域暂不予备案或核准;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暂不予备案或核准;
(4)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不予备案或核准;
(5)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不予备案或核准;
(6)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不予备案或核准;
(7)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不予备案或核准;
(8)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不予备案或核准。
3、哪些类型属于境外投资核准?
(1)中央驻地方企业:中央企业在地方的下属企业不纳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管理,应通过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
(2) 在敏感国家或地区进行境外投资:受联合国制裁或未建交国家,具体名单可通过
(3)投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一是依据《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2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9号)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内容(2020年第38号);二是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如在涉及多个国家的河流上修建水电站以及有主权争议的地区。
(4) 根据11号令的第42条规定,投资额大于等于3亿美元,属于核准类。
4、备案类和核准类项目需要向哪些部门申请?
备案类向申请企业所属的省商务厅/市商务局和省发改委/市发改委申请,具体详情,建议项目申请提交前联系企业所属的相关部门;
核准类向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