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国家基本政策深度解读
一、境外投资定义的精准界定
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在“境外投资”的定义上,虽存在细微差异,但核心要素高度一致:
投资主体的一致性:均明确投资主体为中国境内的企业,且目前尚未开放境内个人直接进行境外投资的渠道。
业务实体披露的强调:双方均强调对Zui终业务实体的全面披露,确保投资活动的透明度与合规性。
差异点则体现在:
金融类企业投资的包容性:发改委未将金融类企业的境外投资排除在定义之外。
被投主体性质的界定:商务部明确要求被投资主体必须为境外“企业”(涵盖新设与并购),而发改委则未对此作严格限定,即非企业实体亦可能纳入其考量范围。
二、基本原则的深刻阐述
企业主体原则:在境外投资领域,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引导职能。企业作为主体,应依据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实现境外投资的可持续发展。
深化改革原则:致力于创新体制机制,提升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构建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实施有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以“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互利共赢原则:鼓励企业充分考虑投资目的国的国情与需求,加强与当地政府及企业的合作,共创经济社会效益,实现互利共赢、合作发展的良好局面。
风险防范原则:坚持稳中求进,统筹国家经济外交战略,依法合规开展境外投资。合理把握投资节奏,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机制,有效防范各类潜在风险。
三、审批流程的严格规范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境内企业开展境外直接投资(ODI)需先获得发改委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及商务部门或金融类企业主管部门的核准,随后凭相关审批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未经备案或审批,任何境外投资活动均属违规。
四、鼓励政策的明确导向
国家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稳妥开展境外投资,重点聚焦以下领域:
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及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投资。
带动优势产能、装备及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业企业的合作,鼓励设立研发中心。
审慎参与境外能源资源勘探与开发,弥补国内资源短缺。
扩大农业对外合作,促进农林牧副渔等领域的互利共赢。
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的境外投资,支持金融机构海外布局。
五、限制政策的清晰界定
为维护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及宏观调控政策,对以下境外投资活动实施限制:
前往未建交、战乱或敏感地区投资。
房地产、酒店、娱乐业等领域的非生产性投资。
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平台。
使用落后技术设备的境外投资。
不符合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其中,前三类投资需经主管部门核准。
六、禁止政策的坚决执行
国家严禁境内企业参与任何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未经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及产品输出。
运用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进行投资。
赌博、色情等非法行业的境外投资。
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境外投资。
其他一切危害或潜在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投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