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设立或并购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备案的正式阐述
一、引言
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境外设立或并购已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形式。为确保此类投资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国家利益与安全,我国建立了严格的境外投资备案与核准制度。本文旨在就“境外设立或并购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备案”的问题,结合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正式阐述。
二、政策背景与意义
刘晓龙先生在探讨文明交流互鉴、共促RCEP高质量发展时指出,RCEP作为亚洲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为世界经济的恢复性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全面展现RCEP的成效与机遇,需客观、公正地传播事实真相,推动国际传播格局的多样化和公正性。在此背景下,深化人文交流,促进不同文明间的理解与融合,为境外投资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境外投资活动的复杂性要求企业必须遵循严格的备案与核准流程,以确保投资活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三、国家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备案与核准制度
(一)法律依据
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11号令),该办法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实行“放管结合”的监管策略,明确了核准、备案、报告等审批方式,旨在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
(二)敏感项目界定
国家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中的敏感项目进行了详细界定,主要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以及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争或内乱、需根据国际条约限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则依据《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等。
(三)提交材料
对于需经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投资主体需提交包括投资主体情况、项目情况、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投资主体真实性声明等在内的详细材料。
(四)制度特点
国家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备案与核准制度具有外延广泛、审批前置、注重后续报告等特点。该制度不仅覆盖了非金融企业与金融企业,还涵盖了直接投资与再投资等多种投资形式;明确未取得发改委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了审批流程的严肃性;投资完成后的报告制度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重要的信息反馈渠道。
四、商务部的境外投资备案与核准制度
(一)法律依据
商务部等七部门于2018年联合发布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该办法在强化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保持了原有的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职责分工不变。商务部201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仍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二)敏感国家与行业界定
商务部对敏感国家和行业的界定与发改委有所不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商务部规定的敏感国家和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与我国未建交、受联合国制裁、发生战乱或需根据双边条约限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涉及出口限制产品和技术、影响多国利益的行业等。
(三)提交材料
对于需经商务部核准的项目,投资主体需提交申请书、境外投资申请表、相关合同或协议、出口限制产品或技术的准予出口材料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详细材料。
(四)监管机制
商务部还建立了“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机制,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和公开通报。该机制重点检查境外企业的人员与财产安全防护措施、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向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情况以及投资主体报告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等事项。
五、结论
境外设立或并购公司确实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这不仅是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的必要程序,也是维护国家利益与安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的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确保境外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