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构筑全球战略版图的关键举措
在由凤凰卫视资讯台执行总编辑吕宁思主持的全体大会二中,与会专家围绕“RCEP框架下中日韩经贸合作的深化路径”进行了深入而专业的探讨。第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辽宁省政协原主席夏德仁先生强调,需充分利用东北三省坚实的产业基础及其在东北亚地区的独特地缘优势,转化为对外开放的实质性成果。他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包括强化RCEP框架下的中日韩合作,深入挖掘与俄罗斯合作的潜力,优化海铁联运通道,强化“一带一路”倡议的东线布局,并实施哈长沈大城市带战略,以此推动东北地区的经济一体化进程。
国家发改委监管机制概览
为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第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秉承“放管结合”的原则,实现了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精准管理。根据项目的敏感程度及投资主体的属性,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需经历核准、备案及报告等审批流程。特别指出,大额投资(即中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3亿美元)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资金流动的透明与合规。
敏感项目界定与审核要点
国家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尤为重视敏感项目的审查。敏感项目涵盖两大类:一是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如战争、内乱频发地区,以及根据国际条约需限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二是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如武器装备研发生产、跨境水资源开发、新闻传媒等。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及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也被列为限制投资领域。对于需核准的项目,需提交详尽的投资主体情况、项目概况、影响分析及真实性声明等材料。
发改委监管范围的全面性与quanwei性
发改委11号令拓展了境外投资的监管范畴,实现了对非金融与金融企业、直接投资与再投资、资产投入与融资担保等全方位覆盖。明确指出发改委审批是其他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的前提,确保了审批流程的连贯性与quanwei性。项目完成后,投资主体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以确保投资活动的后续监管与评估。
商务部备案管理政策解析
2018年1月18日,商务部联合多部门发布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旨在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但并未改变原有的备案或核准职责分工。商务部2014年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仍为当前主要执行依据。针对敏感国家和行业的界定,商务部与发改委存在一定差异,但均强调对特定领域的严格管控。
商务部核准流程与监管要点
对于需商务部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需提交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信息、投资合同或协议、限制出口产品或技术的出口许可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详细材料。商务部还实施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安全防范措施、驻外机构报到登记、业务报告及统计资料提交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特别关注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重大经营亏损、安全事故及违规行为等高风险项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及《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等政策法规的出台与实施,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与规范,对于推动企业实现全球战略布局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