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CEECB体系是一个全球性的电工产品测试证书互认体系。为客户提供了申请多个国家/地区的认证标志的平台。JQA、JET作为日本国家认证机构(NCB)加入了IECEE的CB体系。由于各个国家的国家认证机构之间形成了多边协议---制造商可以凭借一个NCB颁发的CB测试证书而获得CB体系的其他成员国的国家认证。
CQC是中国惟一加入IECEECB体系的中国NCB,又承担日本PSE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在CQC申请PSE认证,对于非持有CB证书的企业,
不仅可以获得到PSE认证证书,还可以获得CB证书增值服务;对于已持有CB证书的企业,则可以省去相应的重复试验,节省认证成本和缩短认证周期。
1 申请PSE认证获得CB测试报告和证书:实现一次试验,获得两张证书。
在CQC认可颁发的CB测试证书所依据的标准目录范围内,又在CQC授权的PSE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类别,企业只要提出需求即可实现一次申请、
一次测试、获得PSE+CB两张证书。企业所做的工作只是在填写PSE认证申请书时,注明申请CB认证即可。
2 利用已有CB测试报告和证书获取PSE认证证书
2. 1. PSE认证认可CB测试报告和证书的范围:
1、适用于中国在IECEECB体系中声明予以认可的CB测试证书所依据的标准目录范围内,又在PSE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类别。
2、日本的电气产品的安全标准和测试方法基本上都向IEC和ISO靠拢,尤其是家用电器、电子设备、照明电器等产品的标准基本上都是等效或等同采用IEC/ISO标准。
2. 2 PSE认证认可CB测试报告和证书的基本原则:
1、CB报告和证书中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和生产厂必须与申请PSE认证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厂一致(或覆盖),其中任何一项不一致,则不予认可。
2、CB证书中的申请人与申请PSE认证的申请人原则上应一致。若不一致,PSE认证的申请人应提供CB证书持证人(申请人)的授权书,授权书至少应包括授权声明、双方责任等。
3、颁发CB证书所依据的标准应不低于日本《特定电气用品技术基准省令》对应IEC标准的版本。CB报告所依据的标准版本的内容应能覆盖日本《特定电气用品技术基准省令》中现行的日本标准,对于日本标准的偏离应补做合理的差异试验。如果CB证书和报告已超过三年,认证机构可提出质疑。
4.CB测试报告中零部件的认可,按《CB整机报告中零部件的认可原则》执行。
5.对2006年1月1日后颁发的CB证书,若一张证书包含多个商标品牌(brandname),原则上不予认可。
6.CB证书和CB报告中出现“R.o.C”(中华民国)字样的不予认可。在CB测试证书的认可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遵照《CB证书互认过程中争议的处理程序》执行。
7.认可CB证书时,PSE认证机构保留对样机核查及进行附加试验的权利。
2. 3 单元划分、送样及试验原则
1.PSE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按CB证书覆盖的型号划分,但若明显不合理、与PSE单元划分原则不则采用PSE认证的单元划分原则。同一型号的产品,生产厂不同,应划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2.凡以CB证书申请的产品,原则上均应送一台样机进行核查。如为同一CB证书覆盖的系列机,则需提供一台代表性样机。申请产品的CB证书和测试报告如果未能覆盖日本的国家差异,则应补做差异试验。
3.核对CB报告中所列安全件清单与样机的安全件,如果参数、型号等不符,则可视情况要求送元器件样品进行试验,严重不一致时,不能认可其CB报告。CB报告中的安全件仅随本证书的整机认可,不得借用到其他型号的产品中。
2. 4 利用CB测试报告和证书获得PSE认证的流程
1.认证机构对持有CB测试证书和报告的认证申请进行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执行受理申请的下一步工作程序。如果CB测试证书和报告不符合“PSE认证认可CB测试报告和证书的基本原则”第3、第4条款时,则按无CB测试证书的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2.认证机构及PSE授权实验室对CB测试报告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提供的样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安全零部件、非金属材料等样品或技术材料,进行必要的核查和/或相应试验。对于无附加测试,认证机构或PSE授权实验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CB测试报告的审核工作;如果有附加测试,实验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测试,出具相关测试报告。
3.《PSE认证要求》中规定有EMC要求时,应进行EMC测试。
4.对持有CB测试证书的认证申请所涉及的工厂,应按《初始工厂检查程序》或《产品认证获证后监督程序》进行工厂检查。
5.申请人或出具CB测试证书的NCB对认可处理有异议时,可向CQC提出,按《CB证书互认过程中争议的处理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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