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想申请集体商标,但是在类似商品上已经被注册了,那是不能核准注册的。
虽然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方式、注册人与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集体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仍属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商业标志,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进行在先权利检索时,要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包括普通商标在内)进行近似性比对。因此,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无法并存。
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发现有人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的“安全玩具”证明商标被驳回是因为设置证明商标的目的是通过引入市场的第三方评价体系,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证明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也应符合包括《商标法》第十一条在内的有关规定。因此,证明商标也应该具有显著特征。
“安全玩具”是指不存在危险和危害隐患的玩具。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是相关生产经营者必须达到的基本质量要求。“安全玩具”用作证明商标仅仅表示“玩具”商品的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缺乏显著特征。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1款第(2)项、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予以驳回。
协会之前已经在31类新鲜水果注册了普通商标,现在又想在相同商品上将其注册为集体商标,这样是不可行的。
普通商标的注册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权属于注册人,注册人既可以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方式,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所区别。如普通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意愿许可任何其他主体使用,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商品或服务应达到使用管理规则中确定的品质标准。同时,集体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也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此,即使是同一申请人,也不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如果已经注册了普通商标,又想将这个标识注册为集体商标,必须注销之前注册的普通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