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协会之前注册了一个集体/证明商标,现在生产的产品标准有了变化,该怎么办?
答:《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已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作出变更,对其所指定使用的每一项商品/服务的品质标准予以明确。
因产品标准变化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变更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商标变更申请书;(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变更后的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是两个定义相似、特征相近,但又有着本质区别的两个概念。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它具有以下特点:对地域性要求比较高;具有性,不受时间限制不具有独占性和专有性;不具有转让性。
而集体商标是根据新《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在所有权方面同样具有无独占性、无专有性的特点。
二者在行业分布、地域分布、转让商标方面有着较高的重合,但二者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集体商标是产品商标,地理标志更多的时候表现为产品的产地标志或特色标志,需要经过的审批之后方可作为商标使用;集体商标强调的是商标所有权的集体性,对地域性的依赖不如地理标志那么强;集体商标的所有权是进行注册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而地理标志通常是特定区域内同行业的所有自然人、企业、团体组织;集体商标的使用权于进行注册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成员,而地理标志的使用只要求商品符合相关规定即可,不受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的限制,也不必加入该组织。
许多集体商标往往因为加工原料的限制和加工工艺的相似性而在某个区域较为集中,注册时也常冠以地理名称,与地理标志较常易混淆,如厦门的“郭山紫长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