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得3C认证的产品会有怎样的处罚
既然是强制性认证,没有获得3C认证的产品一般是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关于出厂、销售和进口的定义很容易把握,国家认监委对“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给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上带来了很多困惑,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还引起一些混乱。
比如,银行和电信经营部使用没有经过3C认证的收款机收款,商场用于照明的灯具没有取得3C,生产企业的配电房使用了没有取得3C的低压配电柜,建筑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临时安装使用的低压配电设施没有取得3C,以及建筑承包单位在商品房屋建设中安装的用户供电系统使用了没有取得3C的电线电缆和低压配电柜等,表面上看,这些单位都从事的是经营性活动,能否可以认定上述行为都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呢?显然不是。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其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含义是这样解释的,我们可以借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时,要消耗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企业生产经营其他商品的过程中,自己生产或外购列入目录的产品作为消耗材料用于该商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中,自己生产或外购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不包括个人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