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六种具体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及兜底条款,若侵权人实施该侵权行为,则权利人可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实际案例中法院并不会死板的套用该法条内容,故笔者试就侵权人被认定为侵权后的赔偿责任责任逐一进行分析。
认定侵权但不赔偿
1、三年不使用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法条规定如权利人未能提交此前三年的使用证据,也未能就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进行举证,则侵权人无需承当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条此前三年的起算日期应当是立案之日而非举证、开庭等其他期间;其次,被控侵权人虽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仍需按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支付合理开支,哪怕合理开支仍属于赔偿范畴。
商标本身系用以区别商品的标示,其并不因注册而天然享有商标权,商标权并不保护商标证书,其主要保护的是商标与产品之间的联系。以王老吉为例,一般消费者可能会因为王老吉的口感、降火功能、红罐包装的美感、中国品牌等因素而购买该产品,此时便需有一种标示能告知消费者该产品承载着其购买欲望的标示,从而达到区分商品的功能。基于此,商标权系用以保护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其代表着商品的商誉或品质,而侵权人的目的便是切断两者之间的联系,以自己的商品与权利商标或自己商标与权利人的产品之间形成联系。基于此,若权利人并未使用该商标,则无法形成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因此哪怕侵权人存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侵权行为,在权利人仅有商标证而无商标权的情形下,侵权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列明的使用行为,规定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基于该内容不是很具体,则有关的商标使用行为可以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于2019-11-26日发布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一文,该文中列明了: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三、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四、仅提供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上述内容就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了补充、说明,则在商标案件中可参考该内容。当然,商标局主要是在商标不使用的无效程序中确认是否认定商标无效,而诉讼案件仅在初步判断商标是否进行使用,如进行使用则还需参考是否侵权、是否有其他抗辩理由等,故两者在该法条适用标准上,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