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法来源抗辩的相关规定
2025-01-10 10:07 113.87.138.188 12次- 发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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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合法来源抗辩的相关规定——以专利法为例
我国三大知识产权单行法均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制度。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较为全面,限于篇幅,本文以专利法为例。应当注意到,专利法上的合法来源抗辩经历了从违法阻却事由到免除赔偿责任事由的转变过程。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可见,在我国专利法施行初期,使用者或销售者的主观过错是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45~47条的规定,无论侵权者是否具有过错,均不影响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至于其主观过错,只是影响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因素,权利人还有权获知侵权产品流通环节各参与主体的信息。为与TRIPS相关规定接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专利侵权不再以被告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但侵权者可以进行合法来源抗辩,只要满足侵权者主观上不知道所使用、销售的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侵权产品客观上具有合法来源两个构成要件,则抗辩成立,法律后果是免除赔偿责任。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七十条则将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扩张为使用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
2016年,蕞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对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客观要件明确:“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综上,法院可以从主客观要件两方面审查判断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实务中的难点也主要集中在主客观要件的审查认定标准上。当前市场经营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裁判者如果简单机械适用证据认定规则,容易产生司法认定结论与事实真相感知偏离的困扰。对此有必要深挖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结合审判实务经验分析。
法定代表人 | 陈影君 | ||
注册资本 | 500 | ||
主营产品 | 临床试验研究、NMPA、FDA、510K、CE-MDR/IVDR、欧代、加拿大MDL、检验检验等一站式服务 | ||
经营范围 | 一般营项目是:电子产品、纺织品的产品质量检测、环境测、电子产品、纺织品的认证服务及技术咨询,投资力实业具体项目男行申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公司简介 | 广东省国瑞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瑞中安集团”)是一家专注于为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产品企业提供法规注册咨询、临床试验研究和检验检测等综合技术的CRO。通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我们已经在全球多个重要市场建立了完善的服务网络及专业的本地化团队。作为一家专业的综合性CRO,我们的主要服务项目包括:国内外临床试验、法规注册咨询(中国NMPA、俄罗斯RZN、欧盟CE-MDR&IVDR、美国FD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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