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要件的审查认定中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平衡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设计根源于民法中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保护制度。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在市场经济各个流通环节中可能存在权利外观与权利本身的冲突。如果每次交易都要求对交易产品权利外观表征以外的知识产权进行严格审查,则必然大大提高交易成本,既限制了市场交易,也不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人保护自身权利的安全意识。制度设计对于交易产品流通环节的善意第三人基于信赖权利外观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给予肯定的法律效果,该法律后果可能不利于权利人。在知识产权领域,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法律后果是侵权成立,作为善意第三人的销售者免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了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度设计要求善意第三人履行披露义务和承担举证责任,以便知识产权人可以按图索骥找到侵权产品的源头,追究侵权产品制造者的相应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对善意销售者来说,既是救济也是警示,提醒其对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性施以合理注意,重在维权和清理市场的知识产权人也会乐见其成,毕竟相对于流通环节销售侵权行为,隐蔽的制造侵权行为才是应该着重打击的源头对象。
综上可见,合法来源抗辩制度设计旨在寻求知识产权人和善意销售者的利益平衡点,在保护权利人专有权益的兼顾保障正常商业交易安全,树立市场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