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正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可以作为比对对象吗
更新:2024-06-07 10:07 编号:9657626 浏览:81次- 发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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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外观设计侵权的对比对象
在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者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较。
1、专利产品不是侵权比对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即应将被诉侵权设计与表示在照片中的涉案专利设计进行比对,而不是与涉案专利产品实物进行比对。
举个案例说明: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春江与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中,晨诺公司购买的产品实物无论其是否与涉案专利设计外观一致,均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2、经过公正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可以作为比对对象
举个案例说明: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中,作为对比基础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依法经过了公证,一审、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证据规则对该照片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进行审查后认定了其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比对基础。
成立日期 | 2020年07月08日 | ||
法定代表人 | 张蔚 | ||
注册资本 | 500 | ||
主营产品 | 工商注册,代理记账,公司收购,公司转让,公司注销,各类许可证办理,财税咨询;各类补贴;国外公司注册;境外投资备案;协助企业解决各种疑难杂症;长期代办香港,澳门,英国,美国,BVI,法国,印度,德国注册年审; | ||
经营范围 | 资产评估;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整理服务;认证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园区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税务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咨询策划服务;版权代理;知识产权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代理记账;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认证服务;认证服务 | ||
公司简介 | 新财税公司成立于2020年,总部位于北京,并在广州、深圳、上海、海南、青岛、成都、天津设立分公司,是一家围绕“四大专业服务领域,深度结合客户特点,为其提供合规且灵活的专项及综合性解决方案的财税管理咨询公司,协助企业解决各种疑难问题,帮助企业科学筹谋,明确战略,优化实践,适应创新,提高整体竞争优势。公司以“专业,担当,共生,价值”为核心理念,着力打造专业化、系统化、多元化的创新企业服务模式和综合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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