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审查
合议组的组成
在受理无效案件后,可组成一人、三人或五人的合议组。一般情况下,合议组的成员为三人。
审查范围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如果之前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生效的,则针对涉案专利的维持有效的专利权为基础进行审查。
举证期限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不适用15天的推定收到日)可以补充证据,并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也需要在此期限内提交其中文译文。
有以下情形的,请求人可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不适用15天的推定收到日)增加无效宣告理由:
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专利权人举证
专利权人可以在一个月的指定答复期限内提交/补充证据及其中译文,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通知书的下发
如果专利权人答复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会下发《转送文件通知书》,并将专利权人的答复文件一起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适用15天的推定收到日)内答复。
同样,如果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任何答复或文件,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也会通过《转送文件通知书》的形式将文件转送给专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