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1审查范围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下列情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
(1)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
(2) 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缺陷。
(3) 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的。
(4)请求人请求宣告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无效,而未以同样的理由请求宣告其他权利要求无效,不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将会得出不合理的审查结论的。
(5)请求人以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存在缺陷为由请求宣告其无效,而未指出其他权利要求也存在相同性质的缺陷。
(6) 请求人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且对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事实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说明,但未提交原申请文件的。
(7)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2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不予考虑。
3举证期限
请求人举证:提出请求时举证;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可补充证据
专利权人举证: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
延期举证: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所述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
4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
修改原则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修改方式
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和限定。
修改时机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 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司法救济
1决定的类型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维持专利权有效
2决定的效力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被宣告无效的部分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被维持有效的部分视为自始即存在
3司法救济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可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以维持有效的专利权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