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如下:
一、条件:
(1)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私募证券类基金备案证券基金业务活动,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为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适用《办法》。
二、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和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但不包括期货公司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私募证券类基金备案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集成、测评服务以及重要信息系统的运维、日常安全管理服务的机构。
三、费用:(2)证券基金专项业务服务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私募证券类基金备案参照《办法》执行。证券基金专项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办法》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基本实现了证券基金业务活动中信息技术相关市场主体监管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