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二是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以设立信息技术子公司。《办法》私募证券类基金备案正式稿在允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其子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明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以设立信息技术子公司, 为母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办法》出台后,上述业务模式被禁止。
(3) 应急管理方面
二、私募证券基金产品备案协会审核要求:
若涉及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业绩,为完整体现贵机构投资业绩和胜任能力,请尽可能提供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管理规模、正收益的产品业绩证明,并能提供相关人员为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直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协会AMBERS系统产品备案界面相关模块信息等材料,且应有充足的材料证明管理起始时间、管理规模和在管期间业绩表现情况。
请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业绩证明请提供连续3年规模大于1000万的完整投资业绩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将中止办理。
三、:其他
《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私募证券类基金备案基金专项业务服务机构应该在《办法》实施之日起半年内(即2019年12月1日前)将已投产的重要信息系统所在机房、证券基金交易相关信息系统等相关情况按照《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报送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