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如果信托资金总额低于【10000】万元,受托人有权宣布本计划设立失败。
一、条件:
9.4如果本信托满足成立条件终香港1,4,9号金融牌照办理成立,则本信托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计划成立之日。
9.5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二、要求:11.3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指令及信托香港1,4,9号金融牌照办理文件约定进行证券投资操作,所得收益归于信托财产,风险亦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据此进行投资操作不影响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行使特别交易权。
11.4本计划项下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将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三、费用:11.5本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向、投资限制、投资决策和执行香港1,4,9号金融牌照办理程序、投资目标及理念、投资策略、止损安排等以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准。
12信托计划专户的管理
12.1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专户包括信托财产专户,以及用于证券投资的信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