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五、 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区分为特定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特定受益权或一般受益权。特定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并非受托人作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二)、一般受益权
一般受益权是指一般受益人从香港1,4,9号金融牌照办理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一般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设立时只存在一般受益权。
六、信托单位
二、要求:(一)信托单位概述
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表明一般受益人拥有的信托利益在一般信托计划利益中的比例。信托单位份数以受托人香港1,4,9号金融牌照办理登记系统记载的信托份额明细为准委托人在加入或退出(含部分退出)本信托计划时,以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方式进行。
三、费用:(二)信托单位净值及计算
1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计算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时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估值基准日无收盘价的,以该估值基准日之前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