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八)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
2、受托人根据信托份额明细表制作香港1,4,9号金融牌照申请信托认购确认书一式两份。
3、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和开放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寄送信托认购确认书正本一份。
(九)认购文件的管理
1、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有。
二、要求:2、委托人的信托认购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信托香港1,4,9号金融牌照申请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
3、信托认购申请书、信托认购确认书、信托份额明细表在受托人处归档,以备委托人查询。
(十)超额认购时的处理原则
三、费用: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香港1,4,9号金融牌照申请的信托合同份数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本信托计划成立或开放日前,预约人数超过该上限,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委托,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