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二、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加以香港1,4,9号金融牌照办理集合运用,用于证券投资,以获取证券投资收益,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二、要求:三、信托类型
本信托为有价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四、 受益人
(一)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特定受益人与一般香港1,4,9号金融牌照办理受益人两类,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特定受益权,一般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一般受益权。
三、费用:(二)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一般受益人,委托人同时指定委托人代表和受托人在特定受益权产生时作为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其中,委托人代表为特定受益人A,受托人香港1,4,9号金融牌照办理为特定受益人B委托人代表成为特定受益人后,则将同时是本计划委托人/一般受益人及特定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一般受益权及特定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