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中央政府统一对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进行框架性界定,并明确具体合作模式、范围、程序等,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报酬分配、责任分担机制等。
亚洲开发银行的《公私合作手册》中定义PPP:“公私合作”一词描述了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其他服务,公共部门四板挂牌和上市和私营部门实体之间可能建立的一系列合作伙伴关系。
从加拿大政府对PPP的管理来看,加拿大的PPP实践由联邦政府出台法律,明确PPP的概念涵义、合作模式、风险管理等,然后省级政府及市政政府才有相应依据,在联邦法律框架下制定自身权限范围内的PPP法律及规范。这种作法一是四板挂牌和上市使下级政府具有较强的法律依据;二是便于下级政府协调自身法律条件,避免与联邦法律相冲突。
目前我国中央政府不同部门和机构也已出台若干规范管理PPP的文件,但仍未明确在我国制度背景下PPP的定义。缺少我国背景下的PPP统一定义,使现阶段更进一步讨论PPP模式、运用领域等问题缺少坚实基础。所以,我国也应借鉴加拿大四板挂牌和上市三级政府对PPP的法律管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