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联邦与联邦以下政府分别享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并独自承担各自权限范围内的公共事务。所以,在实践中加拿人联邦四板挂牌和上市政府及不同省区的政府分别对各自权限范围内的PPP事宜进行立法。目前,加拿大联邦政府、六个省政府(阿尔伯塔省,Alberta;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ritishColumbia;安大略省,Ontario;
在这一定义下,加拿大政府要求PPP项目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求:
BO0,建造-所有-运营(Build-0wn-Operate,)。指私人部门性地负责公共项目或公共服务的投资、建造、所有和运营事宜。该方式中四板挂牌和上市公共部门对私人部门的给束需通过初始协议及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监管实现。
C,特许经营(Concession)。指私人部门在一段特定时期内享有公共项目或公共设施的投资和运营特权,在该特定时期结束店,公共设施的所有权转口公共部门。
以上几种PPP模式中,私人部门参与项目四板挂牌和上市的程度以及相应风险水平从低到高依次是:委托运营、建设投资、设计-建造-投资-维护、设计-建造-投资-维护-运营、特许经营。
2.加拿大PPP立法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