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此,本文将不再着墨于基础基金证券牌照代办设施REITs本身,而是从一个资产证券化和私募基金领域的执业律师角度,简要阐述私募基金参与基础设施REITs业务的一些思考和展望。
(三)基金管理人积极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本指引所称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基金证券牌照代办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由此可见,与美国等REITs业务较为成熟的国家不同,我国现阶段的REITs产品并未采用公募基金直接持有项目公司权益的模式,而是公募基金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计划”)间接投资于底层资产的嵌套模式。
此外,有别于海外REITs中常见的组合型产品,《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要求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份额”以基金证券牌照代办及“拥有基础设施项目完全的控制权和处置权”,可见,试点初期的基础设施基金是单一投资标的的公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