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经费来源是:
(三)在核准的职责海南私募管理人牌照注册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一)会费;
(四)利息;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海南私募管理人牌照注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及孳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秘书长海南私募管理人牌照注册行使下列职权:
(二)协调指导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海南私募管理人牌照注册主要负责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本团体的顾问;
副会长协助会长海南私募管理人牌照注册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委员会。委员会由相应领域的组成。
第三十四条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海南私募管理人牌照注册程规定的会员理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兼职副会长由会长从会员理事中提名,理事会选举海南私募管理人牌照注册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担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