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海南私募管理人牌照注册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海南私募管理人牌照注册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团体设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讨论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审议委员会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海南私募管理人牌照注册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六)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爱本团体工作;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海南私募管理人牌照注册素质好;
(二)在基金行业有良好的影响和较高的声望;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海南私募管理人牌照注册权的大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海南私募管理人牌照注册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六)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四)组织实施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海南私募管理人牌照注册财务预算的实施;
(五)提出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召开海南私募管理人牌照注册理事会临时会议;
(八)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
(九)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决定本团体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海南私募管理人牌照注册的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