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还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辅助设施的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具有上盖;
2.应有围护物;
3.层高在2.20m以上;
4.结构牢固、属于性的建筑物;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之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属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之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9.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