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自查对象:所有已登记的私募管理人自查时间: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自查内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落实及适当性回访、人员考核及培训、投资者投诉处理、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等。不自查后果有哪些?《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 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适当性自查清单:自查内容有哪些?
中基协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对自查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 人员考核及培训情况
■ 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
■ 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
■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根据监管要求,本文对自查清单进行了梳理,私募管理人可以进行参考,在自查时按照以下条目,逐项核查是否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整改计划。
一、投资者适当性内部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1、适当性管理的内部制度是否健全■ 投资者分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产品或者服务分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与适当性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是否健全■ 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是否列入相应制度及执行情况■ 客户回访检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培训考核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执业规范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监督问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其他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销售制度中是否存在鼓励不适当销售。
二、人员设备情况
1、是否有专门负责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部门2、是否有专职负责适当性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技术准备情况
1、评估数据库是否已经(或能够按期)建立,功能是否完备2、录音、录像及开展非现场业务的留痕设备是否已经(或能够按期)配备
四、学习培训情况
1、是否已开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内部培训2、从事适当性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否掌握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底线要求
五、其他准备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经营机构从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出发所做的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学习、培训、研讨会、制度设计、基金合同设计等。针对以上内容,根据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落实。在自查报告中,说明是否已经建立相关制度、是否已开始妥善执行,以及发现的问题、整改计划等;针对人员配备、技术准备、学习培训等问题进行自查,列明自查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具体的整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