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私募股权基金B备案申请,基金到期日为2030年3月。私募股权基金B的其中一名投资者是已备案私募股权基金C,私募股权基金C到期日为2024年12月,早于私募股权基金B的到期日,存在期限错配问题。
2.案例分析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行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其他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的,应坚持私募基金和投资者相匹配原则,关注本基金存续期是否覆盖所投资产管理产品存续期。上述案例中,上层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短于下层拟备案私募基金存续期限5年左右,在封闭式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易引发流动性风险,损害投资者权益。协会已退回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整改。
3.案例解读:
关于期限错配,私募管理人在备案过程中容易收到这样的补正意见:投资者××××(有限合伙)的到期日早于本基金到期日,请就该期限错配事项进行整改,以实现上下层基金期限匹配。
该反馈是FOF基金备案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解决方式也比较简单,上层基金进行展期,覆盖下层基金的投资期限即可。对于合伙型基金,需要关注工商信息存续日期、中基协备案基金存续日期两个层面,都要进行对应的变更。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的原文,“(十四)【禁止资金池】管理人应当做到每只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该条是放在“禁止资金池”这一大的背景下进行设置的,“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是“资金池”业务的诸多特征,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存在“期限错配”,就属于“资金池”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