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机构在中基协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时,股权结构设计是必须要重视的事项。有的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仅根据自身需求并参照设立普通公司的经验搭建股权结构,并未真正把握住中基协的相关要求,导致律师在出具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时陷于被动,只能是以“打补丁”的方式进行补救,往往效果不佳。
一、基本要求和分析
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申请机构”)股权结构设计主要包含两个要素,即申请机构的股东和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如下:
(一)严禁股权代持
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真实的申请机构股权结构是判断谁是大股东和实控人的依据。如果出现股权代持的情形,则影响后续一系列的核查工作,包括股东的出资能力、实控人的认定等,从而导致风险不可控。
(二)股权架构要求
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协会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
股权结构应当简单,股权结构层级建议不超过三层。因为股权结构复杂可能会带来循环出资、交叉持股、关联企业过多、利益输送等问题。简单来说就是股权结构越简单,所涉各类风险越小。
(三)股权稳定性要求
申请机构应当专注主营业务,确保股权的稳定性。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如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股权稳定性是判断申请机构的存续现状的依据。股权频繁发生变更可能会被认为存在“买卖壳”行为。频繁的股权变更也可能会被认为是一种规避核查要求的行为。
(四)实控定义
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第1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
实控人通常包含四种: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对于非上市的民营企业,实控人必然是自然人。
实控人的认定一是为了确定申请机构的背景,二是为了核查申请机构的关联方。
按照中基协的定义,关联方指受同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实控人及机构主要出资人曾经或者正在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判断未来申请机构可能面临哪些风险的依据。例如实控人有从事中基协列举的冲突类业务,包括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申请机构没有直接从事以上业务,由于实控人的原因,也会被认为申请机构未来可能会间接涉及以上冲突业务,从而影响管理人登记申请。
二、股权结构设计建议
1、股权结构应当简单,股权结构层级建议不超过三层;
2、申请机构建议是选取实控人名下的一个投资类企业,并且历史经营情况简单,未从事过冲突业务,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大额负债,也没有频繁变更股东;3、有条件的情况下新注册一个主体用来申请管理人;4、实控人名下的关联方数量建议不要太多,并且可以配合完成承诺函盖章等工作,对于集团化企业,关联方的问题必须要重视;5、未来如果有申请多管理人的计划,应避免出现集团化倾向。
三、律师/私募辅导机构的作用
对于律师/私募辅导机构而言,其作用不仅仅是出具法律意见书,而是与申请机构共同梳理和解决所面临的各种问题:1、在企业设立阶段介入展开股权结构设计、高管筛选、实控人背景调查、关联方梳理等基础性准备工作;
2、对实控人是否适合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给出初步建议;
3、对于情况基本符合要求存在少量瑕疵的实控人和申请机构,提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避免在管理人登记审核阶段被动进行整改。